“王振一党罪大恶极,自当重惩,但是朕既然将此事交由法司处置,法司自当按大明律例论处。”

“大理寺卿,朕问你,除毛贵等一应内宦外,其余人等,所判刑罚,可有律例可依?”

王振一党,这个范围实际上是很广的,除了宫中内宦之外,还有一部分朝廷命官,锦衣卫,甚至是低阶的杂官之流。

相对而言,那些权势极大的内宦,反倒不是争论的重点,他们是天子家奴,本就不受大明律保护。

何况他们跟王振关系亲密,就算没有土木之事,单论他们平时的所作所为,也够定死他们的。

朝臣们真正争论的,其实是那些,投靠了王振,并且依仗他的权势胡作非为的低阶锦衣卫和杂官的处置。

这些人有些的确罪大恶极,但是有些罪状却也并不重,无非是替王振办事,索取好处而已。

听了新君的问话,群臣心中大约便有了底。

既然提了大明律例,这么说来,是要轻判?

被天子点了名,俞士悦自然不能再闭口不言,上前一步道。

“回皇上,除内宦一干人等外,依附王振的官员,锦衣卫,匠人等虽有罪状,然若依照律例,的确罪不至死。”

“三司会审之时,臣等合议,王振罪恶滔天,为警示后人,故俱判斩刑,然若纯以律例而言,此份判罚的确显得过重。”

朱祁钰点了点头。

这其实在大明朝是常事。

事实上,除了秦朝之外,历朝历代在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律法都只是判罚考虑的其中一种依据,但不是全部。

毕竟,多数情况下,案件的判罚为的是维持统治的稳定。

为了达到这一点目的,在实际的案件处置当中,所参考的依据实际上有很多。

对于正常的案件来说,除了律法之外,还有以前类似的判例,这两者是判罚的主要构成。

若是像王振这样的大案要案,正常来说,判罚的依据有四个,其中两个,分别是律法和之前类似的判例。

另外的两个,一是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二是朝野上下的民情民意。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礼法道德,也可以成为判罚的依据之一。

至少在目前的大明来说,这几种判罚的依据,效力是基本相同的。

所以俞士悦说,单纯按照律法来判,是罚的重了,但是若是按照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说,从重却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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