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实了加州海关局上至总监,下至文员都涉及贪腐。

    但该法桉的量刑还是太轻了。

    就算以盗窃罪、受贿罪、行贿罪、欺诈罪、侵吞罪、滥用职权罪起诉这些蛀虫,数罪并罚,最高刑罚也只是对他们进行剥夺公职资格,罚款,缴纳赔偿金,处以十年监禁的惩罚。”

    林肯对美利坚的法律如数家珍,他认为美利坚的法律还是太宽松,漏洞太多,犯罪成本太低,才给了这些腐败分子可趁之机。

    法律和制度不完善,量刑过轻,是19世纪美利坚贪腐成风的重要原因。

    1856年美利坚涉及政府职员贪腐的相关法律条款非常有限,基本上隔一段时间发布一个新法桉填补漏洞。

    例如1853年通过的《印第安拨款法》(indian appropriation act),以及林肯上述提到的《外交与国内建设法》。

    美利坚在这方面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善的法律是林肯在1863年促成通过的《贿赂法》(bribery act)和《悬赏法桉》(false claims act)。

    这两部法律不仅明确界定了贪污行为,以及对贪腐政府职员的刑罚,还将贿赂者列为惩罚对象。

    法桉还规定了报告贪污的举报者将获得相应奖励,以鼓励人们揭发贪污行为。

    此法一经出台,昔日明目张胆索要贿赂的联邦政府职员人人自危,美利坚政界贪腐成风的情况有所好转。

    只是林肯只当了4年零41天的总统,对于有一个有理想抱负的政治家而言4年零41天的政治生涯实在太短了。

    短到林肯只做成了维护合众国统一这一件大事,当然,这一件事就足够他彪炳史册了。

    林肯死后,林肯费尽心力推出的这两部法桉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战后重建时期的美利坚各级政府职员依旧腐化堕落。

    直到20世纪初,随着相关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完善,美利坚政府才变得相对透明廉洁。

    “你想以加州的法律来惩治海关局的犯罪分子?”梁耀说道。

    “是的,根据属地管辖权,加州的法律也对他们适用,加州对贪腐的最高刑罚是砍头抄家,我觉得这条法律对他们非常适用。”林肯点点头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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