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应该考虑其他可能的后果。
所以。
在国外的判例法体系中,法官们是可以拥有情绪倾向的。
判决的结果…………
更多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
陈天阔刚向张清源简单说明了法系的不同,就听到秦牧开口反驳道:“神圣性?”
“恕我直言,对方提交的这两份捐款协议里,全是假借捐款实施的航脏丑陋的勾当!”
“捐款,本就是出自于个人意愿,向其他受难者或者贫困者施以援手。”
“试想一下,就连当事人都不肯承认的捐款,它能有多神圣?它的意义又何在?”
陈天阔抬起头。
就看到身旁的秦牧不卑不亢,目光和法官交汇。
怒慰起了法官。
毫不相让。
“这…………这这…………”
他咽了咽口水,额头上冒出了几滴冷汗。
此时此刻。
他心里只浮现出来一个字。
刚!
太刚了!
他在国外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还是头一个遇到和法官说话语气这么冲的。
要知道。
即便是上法庭之后,判决是陪审团做出,可法官依旧具备一票否决权。
只要法官不承认判决结果……
便需要重新审理。
可以说法官基本左右了案件的结果。
再加上法官拥有的自由判刑的权限……
和法官对着干,基本没有好下场。
“年轻的异国律师,你的话我不否认,但契约精神至高无上,你需要明白的是,你方当事人具备了民事能力,可以完全为他们的行为负责。”
而法庭上。
法官被慰之后,也略带一丝愠怒:“上面的字迹,我们已经交付了鉴定机构进行了验证,和两人自己的相似度达到了80%。“
“足以证明字迹确实是他们自愿所签。”
“他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