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牵制。当然最高法院的人事权,包括工作,都要受到国会的监督。人事任命也必须要经过国会的批准。

1923年10月9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决议,任命王宠惠担任第一任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的院长。

任期五年。

而且规定最高法院的院长,任期最多不超过十年。

最高法院也实行委员会制。

在最高法院选举九名大法官担任最高法院委员,他们成立一个最高法院委员会,全权负责最高法院的日常工作。

临时参议院要求最高法院院长王宠惠递交一份二十人的大法官候选名单。最后从这些候选名单当中会选举九名大法官。

临时参议院审核之后如果没有问题,那么就会在这二十人当中选举九个人。不过如果临时参议院认为这二十人的候选名单有问题,就有权力把这份名单打回去。如果真的打回去了,那对于王宠惠的打击会很大。

因此王宠惠制定这份名单一定会非常谨慎。

不过这不是一天两天完成的事情。虽然说是递交一份二十人名单,看起来并不是很困难,但其实很难。毕竟这二十人的名单决定未来最高法院的权力组成。

全国法院机构不用说,包括其他司法机关的大佬,都会虎视眈眈这个位置。因为法院权力大增,所以原司法部的很多大佬,都愿意离开司法部,去新成立的法院工作。甚至现在已经有很多人通过关系找到王宠惠,希望他能够把自己的名字提上去。

对于王宠惠这样的人来说,这样的选择可不容易。

1923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第一大法官王宠惠宣布,正式接受安徽商人状告内阁的案子。法院决定在1923年10月18日,进行第一次的公开审判。

王宠惠以第一大法官的身份,亲自担任此次审判的法官。

而此时中国银行却是悄悄地,在所有人的目光集中在法院改革的时候,继续按照计划进行银行改革,金融改革。

1923年10月3日,正在紧锣密鼓进行整合的中国储蓄银行新任行长贝祖贻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达成了协议。

上海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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